【原文】 17.乃颁祀于邦国、都家、乡邑〔1〕。 【注释】 〔1〕颁祀于邦国、都家:祀,祀典。颁祀,郑《注》曰:“班其所当祀及其礼。”都家,泛指大都、小都、家邑三等采邑(参见《地官·载师》注)。 【翻译】 向各诸侯国、各采邑、各乡遂和公邑颁布所当遵循的祀典。并以天子的名义向邦国、都家、乡遂、公邑颁发祀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