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9.凡祭祀之致福者〔1〕。受而膳之〔2〕。以挚见者〔3〕,亦如之。
【注释】
〔1〕祭祀之致福:指诸臣祭祀宗庙后,将祭肉进献给王,以示将祭祀所祈之福致之于王。郑《注》曰:“致福,谓诸臣祭祀,进其余肉,归胙于王。”
〔2〕受而膳之:贾《疏》曰:“膳夫受之,以为王膳,故云‘受而膳之’。”
〔3〕挚:相见时所持的见面礼。今多作“贽”。六挚为皮帛、羔、雁(鹅)、雉、鹜、鸡。
【翻译】
凡是祭祀后群臣将祭肉进献给王的,就接受而用为王的肴馔。群臣拿着见面礼来晋见王的,也是这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