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6.笙师〔1〕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二人,胥一人,徒十人。
【注释】
〔1〕笙师:官名。掌管教吹奏竽、笙等管乐器。
【翻译】
笙师,由中士二人任长官,下士四人任副职,下辖府二人,史二人,胥一人,徒十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