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 26.笙师〔1〕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二人,胥一人,徒十人。 【注释】 〔1〕笙师:官名。掌管教吹奏竽、笙等管乐器。 【翻译】 笙师,由中士二人任长官,下士四人任副职,下辖府二人,史二人,胥一人,徒十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