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15.禁督逆祀命者〔1〕。颁祭号于邦国、都鄙〔2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逆祀命:祀命,祀令,国家所颁祀典的规定。郑《注》曰:“王之所命,诸侯之所祀,有逆者,则刑罚焉。”
〔2〕祭号:郑《注》曰:“六号。”
【翻译】
禁止和督察诸侯中是否有违背祭祀命令的。向各诸侯国、王畿各采邑颁发有关祭祀的六种名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