质人掌管评定市场上的货物、奴婢、牛马、武器、用器、珍异食物等的价格。
凡是从事买卖的授予质剂做成交凭证:大宗买卖用质做成交凭证,小宗买卖用剂做成交凭证。掌管考察市场上取予货物所用的书契,统一市场上的度量衡标准,统一布帛的幅宽、匹长标准,走动巡视并检查,如有违犯禁令的,就没收其货物并要罚款。
凡处理有关券契的纠纷,视持质剂人居住远近而约定各种期限:都城中约定在十天以内,四郊在二十天以内,邦甸、家稍在三十天以内,邦县、邦都在三个月以内,王畿外的诸侯国在一年以内。在约定的期限内来投诉就受理,有效期外则不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