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10.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〔1〕,月终则令正月要,旬终,则令正日成,而以考其治。治不以时举者〔2〕,以告而诛之〔3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:岁终,夏历年终。王引之曰:“为夏(历)之季冬。”正,核定。郑《注》曰:“定也。”岁会,全年收支总计及事功文书;年终总结。贾《疏》曰:“谓一年会计文书。”孙诒让曰:“此总掌治官之岁会,与大宰、小宰通受六官岁会异。”按,下文月要、日成,则为月终、旬终收支及事功会计文书名。
〔2〕治不以时举者:郑《注》曰:“谓违时令,失期会。”
〔3〕以告而诛之:贾《疏》曰:“谓告冢宰而诛责之。”
【翻译】
每到夏历年终,就命令冢宰属下的所有官员们做好全年的会计文书,每到月底就命令做好当月的会计文书,旬终就命令做好这十天的会计文书,而以此作为考核他们治绩优劣的根据。对于属于本职工作而又不按时完成的,就要报告上级给予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