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4.凡令禽献〔1〕,以法授之〔2〕,其出入亦如之〔3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凡令禽献:郑《注》曰:“令,令兽人也。禽兽不可久处,宾客至,将献之,庖人乃令兽人取之。必书所当献之数与之,及其来致禽,亦以此书校数之。至于献宾客,又以此书付使者,展而行之。”按,兽人,官名。负责提供活的禽兽。
〔2〕以法授之:法,指供应各类宾客禽兽数目的相关法规、规定。授之,谓授予兽人,让其依数进献。
〔3〕其出入亦如之:贾《疏》曰:“既以数授兽人,(兽人)依数以禽入庖人,是入也。庖人得此禽,还依数付使者送向馆,是出也。”
【翻译】
凡是宾客到达后,庖人就要命令兽人进献禽兽,依据规定把所应献禽兽的数量交给他。兽人给庖人送来禽兽,庖人送出禽兽,也要像这样依据规定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