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11.正月之吉〔1〕,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〔2〕,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〔3〕,使万民观治象,挟日而敛之〔4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正月之吉:正月,谓周之正月。吉,指朔日,即每月初一。郑《注》曰:“正月,周之正月。吉谓朔日。”按,周历以十一月为岁首,是周之正月,即夏历之十一月。
〔2〕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:和(xuān)布,据王引之说,“和”当读为“宣”,即宣布。治,谓治典。邦国都鄙,邦国指畿外诸侯国,都鄙指王畿内公卿大夫之采邑和王子弟之食邑。此处指整个天下。
〔3〕县治象之法于象魏:县,同“悬”。治象之法,即书写为文字的法典,简称治象。孙诒让曰:“凡书著文字,通谓之象。”象魏,天子、诸侯宫门上的较高建筑,可悬挂法令以便观看。孙诒让云:“天子、诸侯宫门皆筑台,台上起屋,谓之台门。……天子台门之两旁,特为屋,高出于门屋之上者,谓之双阙,亦谓之两观。……皆可以悬法,即通谓之象魏。象魏之名,起于悬法象。”
〔4〕挟日:挟,十天。挟者,匝也。古人以天干记日,从甲日到甲日,恰好周匝一圈,称挟日。郑《注》曰:“从甲至甲谓之挟日,凡十日。”
【翻译】
每年周历正月初一,开始向天下各国诸侯、王畿采邑臣民宣布治国法典,把形成文字的法典悬挂在王宫大门的双阙上,让民众观看,十天以后才把它收藏起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