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.刑官之属〔1〕:大司寇〔2〕,卿一人;小司寇〔3〕,中大夫二人;士师〔4〕,下大夫四人;乡士〔5〕,上士八人;中士十有六人,旅下士三十有二人,府六人,史十有二人,胥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刑官:即秋官。因上节云秋官司寇职责为“掌邦禁”,“佐王刑邦国”,故称秋官系统的官为刑官。
〔2〕大司寇:官名。刑官之长。掌制定国家的三种法典,辅佐天子以刑法治理邦国,督察四方诸侯。
〔3〕小司寇:官名。大司寇的副职。掌外朝之政,天子有大事,则征询群臣万民之意见。
〔4〕士师:官名。刑官的第三把手。掌管国家五禁、五戒之法令,听察狱讼。郑《注》曰:“士,察也,主察狱讼之事者。”
〔5〕乡士:官名,掌管审理六乡中的狱讼。
【翻译】
刑官的属官有:大司寇,由卿一人担任;小司寇,由中大夫二人担任;士师,由下大夫四人担任;乡士,由上士八人担任;此外还有中士十六人,众下士三十二人递相辅佐,下辖府六人,史十二人,胥十二人,徒一百二十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