方士掌管采邑的诉讼,审理吏民的讼辞,分辨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制成判决意见文书,过三个月以后把案件判决文书上报给王朝。大司寇在外朝审理方士上报的判决意见文书,掌管诉讼、掌管刑法的官员们也都在场,各自提出法律依据发表量刑意见。案件会审判决以后,士师接受判决书以保存备查,而由方士记录所判刑罚、死罪等判决意见以及参与审判案件的法官姓名...
凡是都家因有大事聚集民众以服劳役,就各自掌管有关本方民众的禁令。
按四季贯彻施行都家之法,每到夏历年终就考察都家之法的贯彻执行情况,而分别对官员给予处分或奖赏。
凡是都士、家士所上报的有疑难未决的案件,就掌管初审而后转呈司寇审理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