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3.以时修其县法〔1〕,若岁终则省之,而诛赏焉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县法:县师之法,实为都家之法。据惠士奇说,县师受法于司马,而方士受法于县师。参见《地官·县师》。
【翻译】
按四季贯彻施行都家之法,每到夏历年终就考察都家之法的贯彻执行情况,而分别对官员给予处分或奖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