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1.方士掌都家〔1〕,听其狱讼之辞,辨其死、刑之罪而要之,三月而上狱讼于国。司寇听其成于朝〔2〕,群士、司刑皆在,各丽其法以议狱讼。狱讼成,士师受中,书其刑、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。
【注释】
〔1〕都家:泛指家、小都、大都三等采邑。郑《注》曰:“都,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。家,大夫之采地。大都在畺地,小都在县地,家邑在稍地。”(参见《地官·载师》注)按,据贾《疏》说,方士不直接掌管三等采地的狱讼,而“遥掌之”。
〔2〕成:指审判书、判决书。
【翻译】
方士掌管采邑的诉讼,审理吏民的讼辞,分辨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制成判决意见文书,过三个月以后把案件判决文书上报给王朝。大司寇在外朝审理方士上报的判决意见文书,掌管诉讼、掌管刑法的官员们也都在场,各自提出法律依据发表量刑意见。案件会审判决以后,士师接受判决书以保存备查,而由方士记录所判刑罚、死罪等判决意见以及参与审判案件的法官姓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