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5.凡有责者〔1〕,有判书以治则听〔2〕。凡民同货财者,令以国法行之〔3〕,犯令者刑罚之。凡属责者,以其地傅,而听其辞〔4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责:同“债”。
〔2〕判书:即《小宰》傅别,犹今所谓借券、借贷契约。因其一分为二,各持一半,故称。
〔3〕“凡民同货财者”二句:所谓同货财,据郑《注》,是指富人当市场上某种货物多余时购进,紧缺时再抛售出以求利,好像贷方、借方共同拥有此货财,与《地官·司市》“以泉府同货而敛赊”之义略同。但售出时必须按国家的规定定价。
〔4〕“凡属责者”三句:属责,委托他人收回债务。属,委托。郑《注》曰:“转责使人归之,而本主死亡,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。”曾钊曰:“属,托也。属责(债)者,谓远贾异方(到远方做买卖)而死者,属伴侣之人收取其责,负者(即债务人)或赖不偿,因讼于官,则官召其地相比近之民,问是果与亡者为侣伴否,然后听而负责者偿之。”以其地傅,郑《注》曰:“以其地之人相比近,能为证者来。”傅,接近,靠近。
【翻译】
凡有债务借贷纠纷,有借贷契约来告状就受理。凡民众有囤积或抛售货物的,命令他们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经营,那些违反命令的,就处以罚款或判刑。凡是接受已故债权人嘱托而向债务人收债发生纠纷的,通过与受委托人居处相近的知情人作证,证明其接受过债主委托,而后才受理他们的诉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