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4.凡士之治有期日〔1〕:国中一旬,郊二旬,野三旬,都三月,邦国期。期内之治听,期外不听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凡士之治有期日:士,泛指司法官。治,讼,谓受理案件。孙诒让曰:“凡治、讼,对文则异,散文亦通。”期日,期限。孙诒让曰:“盖有二义:一则民以事来讼,士官为约期日以治之;二则狱在有司而断决不当者,许其于期内申诉。”
【翻译】
凡是司法官受理诉讼案件都有一定的期限规定:都城之中是十天,四郊是二十天,野地是三十天,都家是三个月,诸侯国是一年。在期限以内来控告、申诉者就予以受理,在期限以外的就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