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5.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,及其六畜、车辇,辨其老幼、废疾与其施舍者〔1〕,以颁职作事〔2〕,以令贡赋,以令师田,以起政役〔3〕。若起野役〔4〕,则令各帅其所治之民而至〔5〕,以遂之大旗致之,其不用命者诛之。
【注释】
〔1〕施舍:施,通“弛”,宽免。舍,免除。郑《注》曰:“施,读为‘弛’。”
〔2〕以颁职作事:郑《注》曰:“职,谓民九职也。”
〔3〕政役:孙诒让曰:“政,亦当为‘征’,与《小司徒》之‘征役’及《均人》‘力政’义同。”
〔4〕役:郑《注》曰:“谓师、田若(或)有功作(谓劳役)也。”
〔5〕各帅其所治之民:贾《疏》曰:“谓令县正已下。”按,县正以下,还有鄙师、酂长、里宰、邻长。
【翻译】
按照一年的四季登记男女人口的数目多少,以及六畜、车辆的数目,辨别其中的老幼、残疾和那些应当免除徭役的人,以便分配职事使民众从事,以便使民众缴纳贡赋,以便征调民众参加征伐和田猎,以便起用民众服劳役。如果起用野地的民众服役,就命令县正以下属吏各自率领所治理的民众前来,用遂的大旗召集他们,如有不服从命令的就加以诛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