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5.凡万民之期于市者〔1〕,辟布者〔2〕,量度者〔3〕,刑戮者,各于其地之叙〔4〕。凡得货贿、六畜者,亦如之,三日而举之〔5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凡万民之期于市者:孙诒让曰:“谓欲卖与欲买者,两相为期,约至市决其售否。”又曰:”下三者(按,指下文所说辟布者,量度者,刑戮者),皆期于市者所有事也。”
〔2〕辟布者:辟布,谓买卖中的钱币纠纷。郑《注》曰:“故书‘辟’为‘辞’。”郑司农曰:“辞布,辞讼泉物者也。”
〔3〕量度者:郑《注》曰:“若今处斗斛及丈尺也。”是犹今市场所置公平尺、公平秤等。
〔4〕叙:是胥及肆长的治事处。
〔5〕举之:郑《注》曰:“没入官。”
【翻译】
凡民众相约到市场上进行交易的,其中有争讼钱物的,有怀疑缺斤少两而想量度货物的,有要对不法分子施行惩罚的,都要各自在交易地点所在肆的叙中进行处理。凡拾得货物或牲畜的,也要将所拾的货物、牲畜交到叙中以便失主认领,如果过三天没有失主认领,就没收充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