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.凡赊者,祭祀无过旬日,丧纪无过三月。凡民之贷者,与其有司辨而授之〔1〕,以国服为之息〔2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有司:惠士奇曰:“乡遂之吏也。”
〔2〕以国服为之息:谓按照国家一般税率来计算利息。国服,即国家税法。金榜释“国服”为“国法”,引《秋官·朝士》“凡民同货财者,令以国法行之”下郑《注》释“国法”为“以国服之法”为证。此处国法,即谓国之税法,一以田税为差。金榜曰:“农民受田,计所收者纳税。贾人贷泉计所得(谓所获盈利)者出息。其息或以泉布,或从货物,轻重皆视田税为差(自注:轻者二十而一,重者无过二十而五也),是谓‘以国服为之息’。”
【翻译】
凡是民众因事需赊取钱物的,用于祭祀而赊取的钱物偿还时间不超过十天,用于丧事而赊取的钱物偿还时间不超过三个月。凡是民众因事而借贷钱物的,就会同他们的地方官一起辨别钱物而发给他们,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来征收其利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