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1.泉府掌以市之征布,敛市之不售、货之滞于民用者,以其贾买之〔1〕,物楬而书之〔2〕,以待不时而买者〔3〕。买者各从其抵〔4〕:都鄙从其主〔5〕,国人、郊人从其有司〔6〕,然后予之〔7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“敛市”至“买之”:李调元曰:“谓有不售之货,留滞于市,切于民用,如布帛菽粟之类,官以所值价买之。”
〔2〕楬(jié):起标志作用的小木桩。此指标签,写有货物名称、价格等。
〔3〕不时而买者:郑司农曰:“谓急求者也。”
〔4〕抵:同“柢”,主管官。郑《注》曰:“抵实‘柢’字。柢,本也。本谓所属吏,主有司是也。”一说,原价义(郑司农说)。
〔5〕都鄙从其主:都鄙,谓采邑,包括大都、小都、家邑等。主,地方长官。江永曰:“自比长、邻长以上,皆可谓之主、有司。”孙诒让说,即采宰(按,即邑宰)。
〔6〕国人:都城内的居民。郊人,郊外六遂及公邑的居民。
〔7〕然后予之:郑司农曰:“为封符信,然后予之。”如此做的原因,据孙诒让说,是为防止奸商以贱价贩官物,而贵卖予民。
【翻译】
泉府掌管利用所征收来的市场税款,收购市场上卖不出、滞销而又切于民用的货物,按其原价收购,各件都加上标签标明价格,以待急需使用的人前来购买。购买者前来时,应当各从他们的主管官那里开具证明:都鄙的人从他们当地邑宰那里,国都的人和四郊的人从他们的各有关官吏那里开具证明,然后才能以原价卖给他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