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3.凡时祀之牲〔1〕,必用牷物。凡外祭、毁事〔2〕,用尨可也〔3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时祀:据《注疏》,谓“四时所常祀”,即谓列在祭祀之常典、四时按惯例定期举行的、对山川、川泽、四方、百物的祭祀。
〔2〕外祭、毁事:外祭,郑《注》曰:“谓表貉及王行所过山川用事者。”按,表貉,谓田猎时在立表处举行貉祭(参见《春官·肆师》注);所过山川用事,谓王外出时对所过山川进行祭祀:是皆所谓外祭。毁事,谓毁折牲体而祭,是一种为禳除殃咎、祈求吉祥而临时举行的祭祀,如《春官·大宗伯》所谓“疈辜”,《小祝》所谓“侯、禳”,皆属此类。
〔3〕尨(mánɡ):杂色的牲畜。杜子春曰:“尨谓杂色不纯。”
【翻译】
凡是四季定期举行的祭祀所用的牺牲,一定要用毛色纯一的。凡是举行外祭或毁折牲体对途经山川的临时祭祀,用杂色的牺牲是可以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