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10.乃分地职〔1〕,奠地守〔2〕,制地贡〔3〕,而颁职事焉〔4〕,以为地法,而待政令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分地职:郑《注》曰:“分其九职所宜。”九职,参见《天官·大宰》。孙诒让曰:“九职所宜,当是农圃在平地,薮牧在山泽,各随所宜授之。”参见《大宰》“九职”。按,“分地职”以下数句,是承上文邦国、都鄙而言,非仅对都鄙而言。
〔2〕奠地守:奠,定,确定。郑《注》曰:“谓衡麓、虞候之属。”按,衡麓是守山林的官,虞候是守草野薪柴的官,举此二官,以包各种地守之官。
〔3〕制地贡:郑《注》曰:“谓九职所税也。”亦即地职所当税。
〔4〕颁职事:郑《注》曰:“分命使各为其所职之事。”
【翻译】
于是因地制宜分派土地生产的各自职务,规定各类土地官员的职守,制订土地生产应纳地税的额度,而分别命令百姓各自恪尽职责,以上述各项规定作为国家地政的法律,呈报天子而准备施行政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