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9.凡造都鄙〔1〕,制其地域〔2〕,而封沟之,以其室数制之〔3〕。不易之地〔4〕,家百畮〔5〕。一易之地,家二百畮。再易之地,家三百畮。
【注释】
〔1〕都鄙:谓王畿内王子弟和公卿大夫的采邑。郑《注》曰:“其界曰都;鄙,所居也。”即谓采邑的界域所包之地叫做都,而治所所在之邑叫做鄙。按,釆邑分三等,即家邑、小都、大都。家邑最小,是大夫的采邑;小都是卿的采邑;大都则是公及王子弟的采邑(参见《地官·载师》注)。
〔2〕制其地域:都鄙分三等。贾《疏》曰:“家邑二十五里,小都五十里,大都百里,是造都鄙制其地域也。”
〔3〕以其室数制之:室,即户。制之,谓制其井田之数。按照户数多少设立井、邑、丘、甸、县、都等行政单位。郑《注》曰:“谓制丘、甸之属。”丘、甸,皆井田单位名称(参见《地官·小司徒》)。
〔4〕不易之地:即年年可耕种、不需休耕的上等好地。易,变易。郑司农曰:“不易之地,岁种之,地美。”按,下文“一易之地”,则是次一等的地,种一年即需休耕一年以恢复地力。隔两年耕种的,谓之再易之地。
〔5〕畮(mǔ):同“亩”。
【翻译】
凡是建造采邑,划定其地域,而挖沟起土种树以为界,按照采邑的户数来设立井、邑、丘、甸、县、都等行政单位加以管理。年年可种不需休耕的土地,每家发给一百亩;耕种一年就需休耕一年的土地,每家发给二百亩,耕种一年就需休耕二年的土地,每家发给三百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