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6.凡师、甸,用牲于社、宗〔1〕,则为位。类造上帝〔2〕,封于大神〔3〕。祭兵于山川,亦如之。凡师不功,则助牵主车〔4〕。凡四时之大甸猎,祭表貉〔5〕,则为位〔6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社、宗:社即《小宗伯》中的“军社”,宗谓军中的迁庙神主。郑《注》曰:“社,军社也。宗,迁主也。”(参见《小宗伯》)
〔2〕类造上帝:类,一种祭祀祭名。造,即,就。郑《注》曰:“类礼,依郊祀(祭天礼)而为之者。”又曰:“造,犹即也。”贾《疏》谓与造门之造同。
〔3〕封于大神:郑《注》曰:“封,谓坛也。”大神,亦即上帝。
〔4〕助牵主车:郑《注》曰:“助大司马也。”按,《夏官·大司马》曰:“若师不功,则厌而奉主车。”故曰助大司马。
〔5〕祭表貉:立表举行貉祭。表,指练兵场上从南到北所立的四表(标杆)。据郑《注》,貉祭是军中之祭,在立表处祭祀始造军法之神(或曰蚩尤、黄帝),以鼓励士气。貉(mà),通“祃”。按,表貉之祭,当在最南第一表处。
〔6〕为位:谓设几筵以为神位。
【翻译】
凡是出师征伐或四时田猎,如果用牲祭祀军社和迁主,就设置神位。如果用类祭祭上帝,就封土筑坛以行礼祭祀上帝。为军事而告祭山川,也是这样。凡是军队战败,就协助大司马牵引载有迁庙神主的斋车。凡是四季的大田猎,在练兵场立表处举行貉祭,就设立神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