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.凡诸侯之適子誓于天子〔1〕,摄其君,则下其君之礼一等〔2〕;未誓,则以皮帛继子男〔3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適子:嫡子。適,通“嫡”。誓:册命,郑《注》曰:“犹命也。”
〔2〕则下其君之礼一等:谓公之子不能享受公的待遇,只能享受侯伯待遇;侯伯之子不能享受侯伯的待遇,而只能享受子男待遇。
〔3〕以皮帛继子男:此指朝聘天子时。据郑《注》,已命者,“公之子如侯伯而执圭,侯伯之子如子男而执璧”,皆下其所当执一等。此未命者,则不得执圭璧,而执皮帛。皮帛,大国之孤为宾客时所执之礼品,以十端白缯为束帛,以虎豹之皮包裹帛以为饰。
【翻译】
凡是诸侯的嫡长子被天子册命立为太子,代理他的国君朝聘天子时,就比国君的礼仪降低一等;如果尚未被天子册命认可,朝聘天子时就只能拿着用皮裹饰的束帛排在子男后面行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