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.国有大事,则帅国子而致于大子,惟所用之。若有兵甲之事,则授之车甲,合其卒伍〔1〕,置其有司,以军法治之,司马弗正〔2〕。凡国正弗及〔3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卒伍:军法,百人为卒,五人为伍,此泛指军事编制。
〔2〕司马弗正:郑《注》曰:“国子属大子,司马虽有军事,不赋之。”
〔3〕凡国正弗及:据贾《疏》,谓凡乡遂中之征役皆不及之。孙诒让曰:“此读‘正’为‘征’也。凡此经‘征’字,或作‘正’。”
【翻译】
国家有大事,就率领国子到太子那里,听从差遣使用。如果有战争,就授给他们战车和铠甲,按军事编制征集他们,为他们设置军官,依照军法进行管理,司马不征发他们的赋役。凡国家征发役徒都不涉及他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