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.掌赏地之政令〔1〕。凡赏无常,轻重视功,凡颁赏地,参之一食〔2〕。惟加田无国正〔3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政令:郑《注》曰:“谓役赋。”政,通“征”。
〔2〕参之一食:郑《注》曰:“赏地之税,参分计税,王食其一也,二全入于臣。”
〔3〕加田无国正:加田,郑《注》曰:“既赏之,又加赐以田,所以厚恩也。”正,亦通“征”,郑司农曰:“谓税也。”
【翻译】
掌管有关征收所赏赐田地的赋役的政令。凡赏赐田地的多少没有一定数额,赏赐的轻重依据功劳的大小。凡所颁赐的赏地,国家收取三分之一的租税。只有加赐的田地国家不征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