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.纲恶马〔1〕。凡受马于有司者,书其齿毛与其贾。马死,则旬之内更〔2〕,旬之外入马耳,以其物更,其外否〔3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纲:郑《注》曰:“以縻索维纲狎习之。”
〔2〕旬之内更:更,偿也。郑《注》曰:“旬之内死者,偿以齿毛与贾,受之日浅,养之恶也。”
〔3〕其外否:郑《注》曰:“旬之外逾二十日而死,不任用,非用者罪。”
【翻译】
用大绳拴系悍劣的马加以驯养。凡从马质那里领受马的,记录马的年齿、毛色与马价。如果马死了,是在十天之内死的就要原价赔偿,十天之外死的就要将马耳上缴以便验证死马的毛色,依照死马的皮肉骨骼的价格加以偿还,二十天以上死的就不赔偿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