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1.大司马之职,掌建邦国之九法〔1〕,以佐王平邦国〔2〕。制畿封国,以正邦国;设仪辨位,以等邦国;进贤兴功,以作邦国〔3〕;建牧立监〔4〕,以维邦国;制军诘禁〔5〕,以纠邦国;施贡分职〔6〕,以任邦国;简稽乡民,以用邦国;均守平则〔7〕,以安邦国;比小事大〔8〕,以和邦国。
【注释】
〔1〕九法:即下文所说自“制畿封国”至“比小事大”九项。
〔2〕平:郑《注》曰:“成也,正也。”孙诒让曰:“谓成其政治,正其违僭。”
〔3〕作:郑《注》曰:“起也,起其劝善乐业之心,使不堕废。”
〔4〕建牧立监:郑《注》曰:“牧,州牧也。监,监一国,谓君也。”
〔5〕制军诘禁:制军,贾《疏》说,即上文所谓大国三军,次国二军,小国一军(参见本篇《叙官》第3节)。诘,郑《注》曰:“犹穷治也。”
〔6〕职:郑《注》曰:“谓赋税也。”
〔7〕均守平则:郑《注》曰:“诸侯有土地者均之,尊者守大,卑者守小。则,法也。”孙诒让曰:“均之者,谓若大司徒建五等爵土之差,爵尊则地大,爵卑则地小,均平之使各守其境土也。”
〔8〕比:郑《注》曰:“犹亲。”
【翻译】
大司马的职责,负责建立有关诸侯国的九项法则,以辅佐王成就诸侯国的政治。一是划定诸侯国的封域,以明确诸侯国之间的疆界;二是为诸侯国设立仪法、辨别君臣的尊卑之位,以明确诸侯国君臣的等级;三是进用和荐举贤能有功的人,以激发诸侯国臣民的进取心;四是设立州牧和国君,以维系邦国的臣民;五是建立军队,惩治和追究违法者,以纠正邦国的失误;六是分配诸侯国应缴的贡赋,以确定诸侯国的合理负担;七是查核诸侯国的乡民数,以便在用得着时征召;八是根据诸侯国爵位的尊卑和拥有土地的大小,建立合理的守卫土地之法,以安定诸侯国。九是使大国亲小国、小国服事大国,以使各诸侯国和睦相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