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4.掌治法,以考百官府、群都、县鄙之治〔1〕,乘其财用之出入〔2〕。凡失财用、物辟名者〔3〕,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〔4〕。其足用、长财、善物者〔5〕,赏之。
【注释】
〔1〕“掌治法”二句:治法,即治典。群都,即都鄙,畿内之采邑。郑玄注《地官·载师》云:“小都,卿之采地。大都,公之采地,王子弟所食邑也。”县鄙,即公邑。王的直辖领地。郑《注》曰:“群都,诸采邑也。六遂五百家为鄙,五鄙为县。言县、鄙而六乡州、党亦存焉。”贾《疏》曰:“宰夫是句考之官,故以治法考百官及群都、县、鄙乡遂之内。”按,采邑谓王畿内公卿大夫及王子弟的食邑。遂是野(即距离王都百里以外、二百里以内)的行政组织,凡六遂,一遂辖五县(参见《地官·遂人》)。乡是都郊(即距离王都百里之内)的行政组织,凡六乡。
〔2〕乘其财用:乘,计算,核算。财用,郑《注》曰:“乘,犹计也。财,泉(钱)谷也。用,货贿也。”按,泉即钱。
〔3〕辟名:谎报虚假账目。郑《注》曰:“诈为书,以空作见(即以无诈称有),文书与实不相应也。”
〔4〕官刑:参见《大宰》第2节注。
〔5〕善物:物产丰饶,质地精良。
【翻译】
掌管治法,用以考核所有官府、采邑、公邑的治绩,计算其钱粮财物的收入、支出情况。凡是钱粮财物支出失当、账目不实者,就要根据官刑报告冢宰来加以惩治。而那些用度充足、能够经营有方而生财有道、能使物产丰饶、质地精良的,就要予以奖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