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1.宰夫之职,掌治朝之法〔1〕,以正王及三公、六卿、大夫、群吏之位〔2〕,掌其禁令〔3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掌治朝之法:治朝,王、群臣治理政务之处,在路门外。郑《注》曰:“治朝,在路门之外,其位司士掌焉,宰夫察其不如仪。”
〔2〕“以正”至“之位”:三公,谓太师、太傅、太保。三公爵在六卿之上。六卿,谓六官之长,即大宰、大司徒、大宗伯、大司马、大司寇。其爵位皆卿,故称。大夫,包括中大夫、下大夫。群吏,此指命士及命士以下在朝之小吏。
〔3〕掌其禁令:贾《疏》曰:“即察其不如仪耳。”
【翻译】
宰夫的职责,掌管有关治朝的法令,在群臣朝见王时,来规正王及三公、六卿、大夫和群吏各就其朝位,维持朝堂秩序,纠察违反禁令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