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8.以听官府之六计,弊群吏之治〔1〕。一曰廉善〔2〕,二曰廉能〔3〕,三曰廉敬〔4〕,四曰廉正〔5〕,五曰廉法〔6〕,六曰廉辨〔7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“以听官府”二句:孙诒让曰:“即《大宰》八法之:‘八曰官计,以弊邦治’也。”六计,谓六项评断吏治的标准。听,治理,平正裁决。郑《注》曰:“平治也。”计,考核。弊,判断,评价。郑《注》曰:“断也。”
〔2〕廉善:廉,考察。郑《注》曰:“既断以六事,又以廉为本。善,善其事,有辞誉也。”按,王安石、王与义等说,廉为“覝(lián)”之借字,察视、察看义。今不取此说。
〔3〕能:郑《注》曰:“政令行也。”
〔4〕敬:郑《注》曰:“不解(懈)于位也。”
〔5〕正:郑《注》曰:“行无倾邪也。”
〔6〕法:郑《注》曰:“守法不失也。”
〔7〕辨:有分辨能力。郑《注》曰:“辨然不疑惑也。”
【翻译】
用公平治理官府的六条评价标准,辅佐大宰评价官员的治绩。一是考察其是否有廉洁而又良好的声誉,二是考察其是否有廉洁而又能贯彻政令、令行禁止的能力,三是考察其是否有廉洁而又勤勉尽职的态度,四是考察其是否廉洁而又处事公正品行端庄,五是考察其是否廉洁而又守法不苟执法准确,六是考察其是否廉洁而又明辨是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