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.及刑杀,告刑于王〔1〕,奉而适朝士,加明梏〔2〕,以适市而刑、杀之。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,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、杀〔3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告刑于王:郑《注》曰:“告王以今日当行刑及所刑姓名也。”
〔2〕加明梏:郑《注》曰:“谓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梏而著之也。”
〔3〕甸师氏:即甸师。按,《甸师》云:“王之同姓有罪,则刑焉。”庶姓无爵者,在市上刑杀。王之同姓、有爵者,在郊外刑杀。
【翻译】
等到施刑或处死罪犯时,要向王禀告行刑日期和将行刑罪犯的姓名,然后把罪犯押送到朝士那里,朝士给罪犯戴上写有姓名、罪状的梏,然后押送到市上施刑或处死。囚犯凡是有爵位的或是王的同族中人的,就把他们押送到郊外甸师氏那里,以等待施刑或处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