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.凡民之有约剂者,其贰在司盟。有狱讼者,则使之盟诅〔1〕。凡盟诅,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,而致焉。既盟,则为司盟共祈酒脯〔2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“有狱讼者”二句:郑《注》曰:“不信则不敢听此盟诅,所以省狱讼。”按,在审理狱讼之前,先使双方盟诅,违约者心虚,害怕盟诅应验而遭受神的惩罚,就不敢听盟诅之辞,狱讼则不断自明。
〔2〕祈:据郑《注》,谓祈神,使降灾于违约者。
【翻译】
凡是民众之间订有契约券书的,其副本要收藏在司盟那里。如果有因契约纠纷发生诉讼的,就让他们先在神前盟诅。凡是举行盟诅,各使当地的民众供给歃血所需用的牲,并把民众召集起来。盟诅之后,还要为司盟提供祈祷神明所需的酒和肉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