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1.司盟掌盟载之法〔1〕。凡邦国有疑会同〔2〕,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,北面诏明神〔3〕。既盟则贰之〔4〕。盟万民之犯命者〔5〕,诅其不信者〔6〕,亦如之〔7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盟载之法:签订盟约的礼仪。载,即盟辞。其法,构盟者将盟辞书于策,杀牲取血,歃血申誓,然后将盟书加于牲上而埋入坑中,与盟者各持其副本而归。
〔2〕有疑:不和谐,彼此相怀疑。郑《注》曰:“不协也。”
〔3〕明神:明察之神。谓日月山川之神明。
〔4〕贰之:谓抄写副本。郑《注》曰:“写副当以授六官。”
〔5〕盟万民之犯命者:盟,即盟诅,对神立誓诅咒。其仪式为:召集众人,宣讲坏人坏事,让大家共同诅咒、弃绝之。犯命,违抗命令。郑《注》曰:“犯君教令也。”
〔6〕不信:违约,不信实。郑《注》曰:“违约者。”
〔7〕亦如之:亦如盟载之法。
【翻译】
司盟掌管订立盟辞的礼仪。凡诸侯国之间因不和谐而举行会同订立盟约时,就掌管记载盟约之辞以及签订盟约的礼仪,面向北方宣读盟辞以禀告神明。已经签订盟约后,就书写若干副本交给六卿。盟诅民众中违犯国君教令的人,盟诅违犯誓约不信实的人,也是这样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