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1.冶氏为杀矢〔1〕,刃长寸〔2〕,围寸,铤十之〔3〕,重三垸〔4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冶氏为杀矢:冶氏,负责制造杀矢、戈、戟等的工匠。杀矢,一种箭名。《夏官·司弓矢》曰:“用诸近射、田猎。”郑《注》曰:“用诸田猎之矢也。”
〔2〕刃长寸:刃,是镞前端用于射杀的部分,即今所谓箭头。按,此文与《考工记·矢人》文同,彼处郑《注》以为“寸”上脱“二”字,此处亦当如此,郑玄盖偶疏(参见《考工记·矢人》第3节注)。译文从郑氏说。
〔3〕“围寸”二句:围,指刃下端阔大的部分。铤(dìnɡ),此谓箭头后部插入箭杆中的部分。十之,指寸的十倍,即一尺。按,早期铤较短,随着弓箭制作技术的进步,铤有加长的趋势。如1956年湖南长沙紫檀铺战国墓出土的三棱形铜镞,全长21.5厘米,铤长19.5厘米,与《考工记》记载相合。(湖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《湖南长沙紫檀铺战国墓清理简报》,《考古通讯》,1957年第1期)
〔4〕三垸(huán):垸,通“锾”。锾,重量单位。戴震曰:“垸音丸。十一铢二十五分铢之十三。”按,《说文·金部》段注曰:“锾,当为十一铢二十五分铢之十三。”即11.52铢、按楚制每斤250克推算则为7.5克,三垸则34.56铢、22.5克。《小尔雅·广衡》说“二十四铢曰两”,则三垸为1.44两。
【翻译】
冶氏制作杀矢,矢刃长二寸,矢最阔处围长一寸,箭头后部插入箭杆的铤长十寸,箭头的重量为三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