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.身长五其茎长〔1〕,重九锊〔2〕,谓之上制〔3〕,上士服之〔4〕;身长四其茎长,重七锊,谓之中制,中士服之;身长三其茎长,重五锊,谓之下制,下士服之。
【注释】
〔1〕身长五其茎长:身长,即指剑的腊长。按,据上文,茎长五寸,五倍之则为二尺五寸。下文中、下二制则分别长二尺、一尺五寸。
〔2〕九锊:按,一锊为六又三分之二两(参见《冶氏》第2节),九锊则为六十两,合三斤十二两。下文中、下二制则分别重二斤十四又三分之二两、二斤一又三分之一两。
〔3〕上制:规格之一,上等规格的。下文“中制”、“下制”亦仿之。
〔4〕上士:此处及下文中士、下士,指身材大小各异的勇士。士,郑《注》曰:“人各以其形貌大小带之。此士谓国勇力之士,能用五兵者也。”
【翻译】
剑的身长是剑茎长的五倍,其重九锊,称为上制剑,供身材高大的勇士佩用;剑的身长是剑茎长的四倍,其重七锊,称为中制剑,供中等身材的勇士佩用;剑的身长是剑茎长的三倍,其重五锊,称为下制剑,供身材较矮的勇士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