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1.载师掌任土之法〔1〕。以物地事〔2〕,授地职〔3〕,而待其政令〔4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任土:利用土地。郑《注》曰:“任其力势(指土地肥力、高下形势)所能生育,且以制贡赋也。”
〔2〕以物地事:郑《注》曰:“物,物色之,以知其所宜之事。”按,所宜之事,谓不同土地所宜从事的各类生产。
〔3〕授地职:郑《注》曰:“授农牧衡虞,使职之。”谓适宜于农业的土地就授给农民,适宜于放牧的土地就授给牧人,山林川泽则授给虞衡。
〔4〕以待其政令:政,通“征”,税也。贾《疏》曰:“谓因其职事,使出赋贡,即下经‘园廛二十而一’以下是也。”黄度曰:“待政令,待税敛之政令也。”
【翻译】
载师掌管利用土地、制订相应税率的法规,以分辨不同土地的不同功用,授给不同职业的人,以待完成国家征税的命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