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7.牧人〔1〕,下士六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徒六十人。
【注释】
〔1〕牧人:官名。掌管牧养牛、羊、豕、犬、雁(鹅)、鱼等六牲,以供祭祀之用。郑《注》曰:“养牲于野田者。”
【翻译】
牧人,由下士六人任长官,下辖府一人,史二人,徒六十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