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11.岁终,则考六乡之治〔1〕,以诏废置〔2〕。正岁,稽其乡器〔3〕,比共吉凶二服〔4〕,闾共祭器,族共丧器,党共射器,州共宾器〔5〕,乡共吉凶礼乐之器〔6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六乡:据王引之校,“六”是“亓(其)”字之误。
〔2〕以诏废置:贾《疏》曰:“诏,告也。”刘沅曰:“告于司徒,达于王与冢宰废置之。”
〔3〕器:贾《疏》释之为“器服”。孙诒让曰:“通言之,服亦谓之器也。”又曰:“以下乡吏所共器服,并率民出私钱,而以官钱辅助之为器服,藏于乡吏所治处,民有事须用,则就吏取之,用毕复归而藏之,吏皆司其典守出入之事。”
〔4〕比共吉凶二服:比,谓五家为比之比。郑《注》曰:“吉服者,祭服也。凶服者,吊服也。比长主集为之。”即由比长集中保管,待用时供给之。比、闾、族置备的公用器物,由比、闾、族居民集资置备,不用时储藏在比长、闾胥、族师办公处,用时往取,用毕归还。下文义仿此。
〔5〕“党共射器”二句:党和州置备的公用器物,因为是用于公家的事,所以是用公家的钱购置的。
〔6〕乡共吉凶礼乐之器:郑《注》曰:“吉器,若闾祭器者。凶器,若族丧器者。礼乐之器,若州党宾射之器者。乡大夫备集此四者,为州党族闾有故而不共也。”谓乡所置备的公用器物,是闾、族、党、州所置备公用器物的总和。
【翻译】
夏历年终,就考核乡各级官员的治理情况,并将结果呈报上级以决定对乡中官吏的罢免或提升。每年夏历正月,要核查乡中储藏的公共器物、衣服是否完备。一比比长供给的公用器物是祭服和吊服,一闾闾胥供给的公用器物是祭祀用具,一族族师供给的公用器物是丧葬用具,一党党正供给的公用器物是举行乡射礼所需的器具,一州州长供给的公用器物是举行乡饮酒礼所需的器具,一乡乡大夫供给吉凶二礼所需的祭器、丧器和乡射礼、乡饮酒礼等一切礼器、乐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