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.以国比之法〔1〕,以时稽其夫家众寡,辨其老幼、贵贱、废疾、马牛之物,辨其可任者〔2〕,与其施舍者〔3〕,掌其戒令纠禁〔4〕,听其狱讼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国比之法:此谓四时之小比。即《小司徒》“乃颁比法于六官之大夫”中的比法。孙诒让曰:“此官掌受比法,而以四时计当乡之民数也。”
〔2〕辨其可任者:贾《疏》曰:“谓‘上地家七人,可任者家三人’之等。”(参见《小司徒》)。
〔3〕与其施舍者:施舍,免除。施,通“弛”,宽免。
〔4〕纠禁:戒令,以防犯罪。参见《士师》“五禁”、五戒”。
【翻译】
按照国家制订的校比法,按时核查各家人口的多少,分辨其中的老幼、贵贱、残疾者,以及牛马的多少等情况详加登记,分辨清楚他们当中可以充任兵役、劳役的和应该免除兵役、劳役的,掌管有关他们的戒令、纠察和禁令,评断他们的争讼之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