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.正月之吉〔1〕,受教法于司徒〔2〕,退而颁之于其乡吏〔3〕,使各以教其所治,以考其德行〔4〕,察其道艺〔5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正月之吉:谓周历正月初一:
〔2〕教法:贾《疏》曰:“谓若《大司徒》职十二教已下。”
〔3〕乡吏:谓州长、党正、族师、闾胥和比长。
〔4〕德行:指六德、六行。
〔5〕道艺:指六艺和六仪。
【翻译】
每年周历正月初一,先从大司徒那里接受当年的教育法规,下来再颁布给属下的乡吏们,让他们用以教育各自所治理的民众,并据以考查被教民众的德行,考查他们的道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