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1.委人掌敛野之赋〔1〕,敛薪刍,凡疏材、木材〔2〕,凡畜聚之物〔3〕,以稍聚待宾客,以甸聚待羁旅,凡其余聚以待颁赐〔4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野之赋:谓野地园圃、山泽应交的贡赋。野,亦通甸地之六遂以及甸、稍、县、都之公邑言。赋,据贾《疏》,亦指“九职所出贡”,即九职的从业税,与本篇《遂师》之“野赋”指地税异。
〔2〕疏材:郑《注》曰:“草木有实者也。”
〔3〕畜聚之物:郑《注》曰:“瓜、瓠、葵、芋,御冬之具也。”
〔4〕余聚以待颁赐:余,郑《注》曰:“当为‘余’,声之误也。余,谓县、都畜聚之物。”按,县地距都城四百里,都地距都城五百里。颁,常规赐予。赐,临时性赐予。孙诒让曰:“颁为常赐,即《遗人》恤艰厄、养孤老之等”;“赐为好赐”(参见《天官·内饔》)。
【翻译】
委人掌管征收野地的从业税,征收薪柴和草料,凡是草木的果实、木材,凡是可以蓄聚的瓜果蔬菜等物都征收储备。用稍地的聚储物品接待过往的宾客,用甸地的聚储物品救济寄居他乡的旅客,凡是从县地、都地征收的聚储物品,用于颁授困难的民众或赏赐所喜欢的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