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.以和邦国、都鄙之政令、刑、禁与其施舍〔1〕,礼俗、丧纪、祭祀,皆以地媺恶为轻重之法而行之〔2〕,掌其禁令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和:当读为“宣”,宣布。此王引之说。
〔2〕“礼俗”至“行之”:礼俗,郑《注》曰:“邦国、都鄙民之所行先王旧礼也。”是相沿成俗之旧礼谓之礼俗。土地肥沃,礼俗、丧事、祭祀法令就规定重些;土地贫瘠,礼俗、丧事、祭祀法令就规定轻些。贾《疏》曰:“自礼俗、丧纪、祭祀三事,皆以地之美恶为轻重者,地美则重行之,地恶则轻行之,以其礼许俭,不许无故也。”
【翻译】
宣布有关诸侯国、采邑的政令、刑法、禁令以及减免赋税徭役的原则,对诸侯国、采邑的礼俗、丧事、祭祀,都按照土地的好坏制订轻重不等的法令而令其遵行,掌管有关的禁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