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9.凡市伪饰之禁〔1〕:在民者十有二,在商者十有二,在贾者十有二,在工者十有二〔2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伪饰之禁:李光坡曰:“此一节乃禁伪而除诈也。”
〔2〕“在民者十有二”四句:郑《注》曰:“于四十八则未闻数十二焉。”四十八,谓民商贾工所禁总为四十八项。未闻,谓不知其具体内容。据孙诒让说,注文之“数十二焉”四字疑后人妄增。《礼记·王制》:“用器不中度,不粥于市。兵车不中度,不粥于市。布帛精粗不中数,幅广狭不中量,不粥于市。奸色乱正色,不粥于市。锦文珠玉成器,不粥于市。衣服饮食,不粥于市。五谷不时,果实未孰,不粥于市。木不中伐,不粥于市。禽兽鱼鳖不中杀,不粥于市。”按,此诸条,或均在四十八项之中。
【翻译】
凡是市场上禁止的诈伪巧饰共有四十八项:对于普通民众的有十二项,对于商人的有十二项,对于贾人的有十二项,对于工人的有十二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