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.以次、叙分地而经市〔1〕,以陈肆辨物而平市〔2〕,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〔3〕,以商贾阜货而行布〔4〕,以量度成贾而征儥〔5〕,以质剂结信而止讼〔6〕,以贾民禁伪而除诈〔7〕,以刑罚禁暴而去盗,以泉府同货而敛赊〔8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次、叙:皆为管理市场的市吏的办公处。据孙诒让说,凡官吏治事处通谓之次。市官之次有思次、介次之分:思次是市官的总治所;介次是分治之所,凡二十肆(谓店铺、货摊的二十列)设一介次(按,介次之长是胥师)。又每肆行列店铺多少无定数,肆行列的行首处都有巷门,介次以下小吏的治事处即设在巷门处:每十肆(店铺、货摊的十列)有司暴,五肆有司稽,二肆有胥,一肆有长,其中巷首的治事处即叙。
〔2〕以陈肆辨物而平市:辨物,郑《注》曰:“物异肆也。”即将不同种类、质量的货物分别陈放于不同店铺,便于购买者比较识别货物好坏,故郑《注》曰“肆异则市平”。
〔3〕禁物靡而均市:物靡,即奢侈品。奢侈品价贵而不实用,但购买者多,就使得较实用的货物滞销,引起降价,以致造成物价不均,故要禁止奢侈品。郑《注》曰:“物靡者易售而无用,禁之则市均。”贾《疏》曰:“物货细靡,人买之者多,贵而无用,致令粗物买之者少而贱,使市贾不平,今禁之则市物均平。”
〔4〕商贾阜货:阜,盛,充足。郑《注》曰:“通物曰商,居卖物曰贾。阜犹盛也。”
〔5〕征儥(yù):招徕顾客。郑《注》曰:“征,召也。儥,买也。物有定贾,则买者来也。”按,郑于儥字或训买,或训卖。孙诒让曰:“儥本训卖,而亦通训买。”
〔6〕质剂:货物成交的文书、证券。郑《注》曰:“谓两书一札而别之。”按,质剂是确定买卖关系的一种凭证(参见《天官·小宰》注)。
〔7〕贾民:此指胥师至肆长等市场管理者。孙诒让曰:“此贾民,即谓胥师至肆长诸市吏。以其辟役在市之贾人为之,别于它官府之府史胥徒等为庶人在官者,故谓之贾民。”
〔8〕以泉府同货而敛赊:泉府,官名。掌管市场税收、收购滞销货物以待急需者购买。泉,钱的古称。据郑《注》,敛指由泉府收购滞销积压的货物,赊指民急需某货物时由泉府赊予之。泉府敛赊,体现了与民“同货”。王应电曰:“或敛或赊,官民相通,故曰同货。”孙诒让曰:“其事掌于泉府而司市亦总其成焉。”
【翻译】
按照次、叙的方位设置来划分地片、划分市场范围;按照货物的类别来分别陈列店铺,从而使买卖公平;按照政令禁止出售华而不实的侈靡物品,从而使市价均平;通过招徕行商坐贾,从而使货物充足、货币流通;通过度量货物的大小、轻重、长短确定其价格,从而招徕购买者前来购买;通过质剂保证买卖双方的信用,从而避免争讼;利用胥师、贾师等市场官吏,来禁止假货而消除欺诈;利用刑罚来禁止暴乱而惩除盗贼;通过泉府的购进或赊出,从而体现与民同财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