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1.媒氏掌万民之判〔1〕。凡男女自成名以上〔2〕,皆书年月日名焉。令男三十而娶,女二十而嫁〔3〕。凡娶判妻入子者,皆书之〔4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判:一半。此谓婚姻,婚配。郑《注》曰:“半也。得耦为合,主合其半,成夫妇也。”《丧服传》曰:“夫妻判合。”
〔2〕成名:谓子生三月,父为之取名。郑司农曰:“谓子生三月,父名之。”
〔3〕“令男三十而娶”二句:这是指男女结婚的最大年龄。判妻:失去丈夫的妻子。或者是被丈夫休出,或者是丈夫已死。
〔4〕“娶判妻”二句:孙诒让曰:“判妻盖兼夫在而被出与夫亡而再嫁二者而言。”书之,江永曰:“防其争讼也。”
【翻译】
媒氏掌管民众的婚姻。凡男女自出生三月父亲为之取名以上的,都要记录婴儿出生的年月日与姓名报给媒氏登记备案。使男子年满三十岁而娶妻,女子年满二十岁而嫁人。凡娶被丈夫休出或夫死而再嫁的妇女为妻和接纳后妻所带子女的,都要加以记录而由媒氏备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