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3.凡杀人有反杀者〔1〕,使邦国交仇之〔2〕。凡杀人而义者〔3〕,不同国,令勿仇,仇之则死。凡有斗怒者,成之;不可成者则书之,先动者诛之。
【注释】
〔1〕反杀者:重杀。谓杀人者害怕受害方报仇害己,而又将后者也杀死。
〔2〕使邦国交仇之:孙诒让曰:“明其罪大,调人不得复和而解之,所逃至之国,得即诛之,示恶之甚也。”
〔3〕杀人而义:杀人而符合义理。如杀盗贼,以及子弟、弟子、僚属等因父母、兄弟、师长无端受大辱愤而报仇杀人。
【翻译】
凡是杀了人因担心被害人家属报仇,而又杀死被害人子弟的,调人不得予以调解,而应通告天下,使天下各国都把杀人者当仇人加以捕杀。凡是杀人而符合义理的,就使杀人者与被杀者家属不要同住在一国,劝令被杀人家属不许报仇,硬要报仇就要判处死罪。凡是有吵嘴、斗殴的,就加以评断调解;不可调解的,就把双方姓名、事情本末记录下来,先行动手报复的,要予以批评或惩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