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.凡和难,父之仇辟诸海外〔1〕,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,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〔2〕;君之仇视父〔3〕,师长之仇视兄弟〔4〕,主友之仇视从父兄弟〔5〕。弗辟,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〔6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父之仇辟诸海外:辟,通“避”。江永曰:“此辟仇者,皆是过失杀人,于法不当死,调人为之和难,而仇家必不肯解者,乃使之辟也。”海外,据郑《注》,谓九夷、八蛮、六戎、五狄等周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。又曰:“和之使辟于此,不得就而仇之。”
〔2〕从父兄弟:《尔雅·释亲》曰:“兄之子,弟之子,相谓为从父兄弟。”
〔3〕君之仇视父:贾《疏》曰:“谓同国人杀君。视犹比,比父亦辟之海外。”按,下文义仿此。
〔4〕师长:师谓从学之师,长谓官府长官。
〔5〕主:侨居他国时下榻处的主人。王引之曰:“主,谓适异国所主之人也。羁旅相依,有朋友之道,故与友并言之。”
〔6〕瑞节:据郑《注》,此指玉节中的琰圭,一种两侧内坳成弧形的圭。执之象征除害。戴震曰:“左右剡,坳而下,如规之判(半)。”郑《注》又曰:“和之而不肯辟者,是不从王命也。王以剡圭使调人执之,治其罪。”
【翻译】
凡是调解过失杀人的仇怨:如果是杀父仇人,受害方不肯释怨,就让杀人者躲避到海外去,杀害亲兄弟的仇人,就让杀人者躲避到千里之外,杀害从父、从兄弟的仇人,就让杀人者不要与受害方居住在同一国;对于杀害国君的仇人,比照杀父之仇处理,杀害师长的仇人,比照杀害兄弟之仇处理,杀害主子或朋友的仇人,比照杀害从父、从兄弟之仇处理。如果经调解而杀人者坚持不肯躲避,调人就授给受害方象征可除害的瑞节而让其抓捕杀人者,由官府来治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