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20.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,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〔1〕,其附于刑者,归于士〔2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有地治者:据郑《注》,谓治理乡、州及采邑者。
〔2〕“其附于刑者”二句:附,符合。此谓触犯。士,此指掌管狱讼的司法官。包括《秋官·司寇》士师、乡士、遂士、县士等。
【翻译】
凡万民中有不服从教化而发生争讼的,就要会同地方官一道审理、判决,如果其中有触犯刑律的,那就要移交司法官员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