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9.以九仪之命〔1〕,正邦国之位。壹命受职〔2〕,再命受服〔3〕,三命受位〔4〕,四命受器〔5〕,五命赐则〔6〕,六命赐官〔7〕,七命赐国〔8〕,八命作牧〔9〕,九命作伯〔10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九仪之命:即九等仪命。命谓册命,即天子策命之诸侯群臣的等级。等级有九,总称九命。九命之制在于统一天下诸侯群臣之等级,以及其相应的礼仪等级,命数有九,仪制亦有九,故又称九仪之命、仪命。郑《注》曰:“每命异仪,贵贱之位乃正。”
〔2〕壹命受职:壹命,是最低的贵族等级。王之下士、公侯伯之士、子男之大夫为壹命。受职,接受职务。
〔3〕再命受服:再命,王之中士、公侯伯之大夫、子男之卿为再命。受服,杜佑《通典》卷三六曰:“受服于君,不自为也。然则一命者,其服自为也。”
〔4〕三命受位:三命,王之上士、列国之卿为三命。受位,郑《注》曰:“此列国之卿,始有列位于王,为王之臣也。”
〔5〕四命受器:四命,据郑《注》,王之下大夫、公国之孤卿为四命。器,谓祭器。杜佑曰:“四命始受器、三命以下皆自为之也。”(同上)
〔6〕五命赐则:则,郑《注》曰:“地未成国之名。王之下大夫四命,出封加一等,五命,赐之以方百里、二百里之地者。方三百里以上为成国。”按,据郑《注》,受地不及三百里而未成国,实即子、男类小国,封地方百里或二百里,谓之则。一说,则为王掌控都鄙之法。姑从郑说。
〔7〕六命赐官:六命,王之卿为六命,有采邑。赐官,据郑《注》,王之卿赐予自主选用官吏的特权。
〔8〕七命赐国:七命,王之卿六命,出封加一等,则为七命。赐国,据郑司农说,是出封为侯伯之国。
〔9〕八命作牧:侯伯七命,因有功德,加一命为八命。王之三公亦八命。牧,州牧。一州诸侯之长。九州共九牧。
〔10〕九命作伯:九命,王之八命,因有功德,加一命为九命,可为方伯。伯,即方伯,掌领一方的诸侯之长,由九命之上公担任,有代天子征伐的权力。
【翻译】
用九等仪命,统一诸侯国的爵位贵贱。一命可以接受国君分派的职务进入仕途,再命可以接受国君所颁赐的命服,三命可以接受王朝的臣位,四命可以接受公所颁赐的祭器,五命可以由王赐予一则之地,六命可以赐予在采邑中自主选用官吏的权力,七命可以出封为侯伯之国的国君,八命可以被任命为一州的州牧,九命可以担任一方的方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