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7.凡大禋祀、肆享、祭示〔1〕,则执明水、火而号祝〔2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禋祀:谓祭祀天神。郑《注》曰:“祭天神也。”(参见《春官·大宗伯》注)肆享:谓祭祀祖庙。肆谓剔解牲体,享是庙祭的通名。
〔2〕明水、火:明水、明火。明水,即夜间用铜盘承接的露水。明火,指用阳燧(类似凹面镜)在日光下取火。《秋官·司烜氏》曰:“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,以鉴取明水于月。”
【翻译】
凡是用大禋祀祭祀天神、剔解牲体祭祀宗庙、祭祀地神,就手执明水、明火而告知各种祭祀名号、向神祝告。